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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落地 城乡选民首次平等选举代表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8日作者:瞭望 汤耀国
新选举法落地 全国城乡选民首次平等选举代表


  五年一次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又将揭幕,这是继2006年后的第二次同步换届,也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的首次落地。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自上而下的部署已于日前进行,有的地方在今年4月便进入“选举季”。

  按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大为直接选举,以上则为间接选举。与往年一样,9亿多选民将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继而由代表选举县乡国家机关领导人,上级人大及国家机关亦将随之产生,最终将在2012年产生新一届全国人大与中央国家机关。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最大动作为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旨在体现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亦是因应城乡人口比例变化现实之举。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去年所作选举法修正案说明,1953年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城镇人口只占总人口的13.26%,为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如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此后选举法数次修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一再调整,至1995年基本统一为4:1,同时也保留变动空间,规定镇人口特多的县、自治县可缩小比例直至1:1。随着城镇人口比重的上升,2007年中共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修法时一步到位改为1:1,比不少观察人士此前预期的还要快。

  除此前个别地方外,今年县乡人大换届,是全国城乡选民首次平等选举代表。农村选出的代表无疑将大幅增加,这将直接导致重新划分选区数量与大小。具体选区划分依据则仍将按法律规定和惯例进行,如选区划分要综合考虑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大小一般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确定,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单位划分。

  除人人平等外,新选举法还包括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精神,规定各级代表名额要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代表构成方面,去年选举法修改时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按当前工作部署,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将比上一届上升,历来受重视的妇女代表比例也将继续上升。

  有上升的就会有下降的,以往人大代表中过多党政干部的局面有望改变。此外,归侨代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连任代表等各方面代表比例,都有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体选什么样的人,则掌握在选民尤其是推荐者手中。推荐候选人的办法可以是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组织意图”一般是:把模范守法、密切联系群众、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推荐上来。

  此前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去年选举法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亦可理解为不得擅自“竞选”,与选民见面活动都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如何进行,则由各地结合具体情况把握。

  关于破坏选举行为,2004年的选举法即已强调要予以制裁,2010年的选举法更进一步明确赋予选举机构调查处理的权力,以便及时有效查处之。除法律列举的贿赂、暴力、欺骗等违法手段外,有关方面今年还对一些具体对象进行了预警,如家族、宗教势力干预操纵,黑恶势力干扰,尤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借机渗透破坏。

  另一个近年被广泛关注的选举问题是流动人口如何参选,这在选举法中付之阙如。王兆国的说明是:“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去年选举法修改对此暂未作规定。

  尽管法律未作规定,目前2亿多流动人口参选问题并非没有依据。上一次换届和本次换届对此俱有相应安排。据本次换届部署,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选,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选。各地认为条件成熟时,可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本居住地参选的条件。